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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 常見問題
離婚的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離婚呈請人必須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五項的其中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
⦁ 通姦: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發覺難以忍受和他/她一同生活
⦁ 不合理行為:配偶的行為(通常為一連串難以容忍的行為)使呈請人不能合理地期望和他/她一同生活,但是單一而極之嚴重的失當行為亦會被法庭接納
⦁ 分居一年: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而配偶同意離婚
⦁ 分居兩年: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在這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 遺棄: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由於現時家事法庭只有11位法官負責審理香港所有的離婚案件,因此,需要排期的時間很長,而每宗案件的審理時間都不同,短則只需幾個月,長則可能要三年零八個月或八年零三個月,時間的長短取決於雙方是否可以好好協調,尤其是有關財務及子女的事情未能妥善處理前,法庭不會頒發絕對離婚令,只會頒發暫准離婚令。
雙方需要留意家事法庭與其他民事訴訟不同,呈請人及答辯人只是名稱上的不同,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之間並非原告與被告,呈請人只是代表提出離婚申請的一方,答辯人在收到法庭的通知後,需要填妥認收書及寫明對離婚的各項安排有否爭議,如有爭議會進入抗辯案件,需要上庭。
打一場離婚官司,對小朋友的傷害很大,最好雙方能為小朋友著想,盡量協調。
離婚 - 孩子安排常見問題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在配偶贍養費事宜上,法庭一般會考慮以下因素:
⦁ 雙方個別擁有或在可預見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賺錢能力、財產和其他經濟資源;
⦁ 雙方各自面對或在可預見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 家庭在婚姻破裂前享有的生活水平;
⦁ 雙方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 任何一方的身體或精神殘障;
⦁ 雙方各自就家庭福利所作的貢獻,包括就打理住所或照顧家庭成員所作的貢獻;
⦁ 因離婚而導致任何一方喪失本身的任何利益。
至於子女贍養費方面,需要支付到子女18歲或完成第一個大專學位,兩者以較後者為準,金額方面,法庭會考慮父母雙方賺錢能力及孩子生活的基本開支而定,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 (2)條,法庭會考慮以下因素:
⦁ 子女的經濟需要;
⦁ 子女是否有任何收入、賺錢能力,財產或其他經濟資源;
⦁ 子女是否有任何身體或精神殘障;
⦁ 有關家庭成員在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 婚姻雙方的經濟資源和需要或供養責任。
法庭就資產分配的起步點是50/50分配,但只有二至三年婚齡的婚姻則未必有50/50,一般以公平原則處理,法庭會根據終審法院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16號建立的四項原則分配資產:
⦁ 公平的目標
⦁ 否定任何歧視
⦁ 平均分配的衡量標準
⦁ 否定微細的追溯調查
⦁ 遺產分配
⦁ 買賣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