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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 - 常見問題
根據第229章 《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交通意外 ( traffic accident )指在道路上使用任何車輛或在道路上有任何車輛而直接導致任何人死亡或受傷的意外。
這種申索並沒有病患種類及部位的限制,但你須提供足夠的醫學證據,證明有關傷勢或病患因工作而引致。
道路使用者,無論是行人、乘客或司機,若果因他人的疏忽或魯莽行為令他遭受交通意外,疏忽者除可能要面對刑事責任外,受傷者或受害者家屬可就疏忽者的疏忽以致受害者有任何人身傷亡,以及導致受害者出現心理困擾而影響日常活動,受害者可向疏忽者及涉案車輛之保險公司或車主發出民事訴訟索取合理賠償。
通常,在一宗交通意外案件中都可能涉及一名或多名司機的疏忽/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而引致。因應傷者的傷勢,一般而言可以偱民事途徑,由律師代表向導致意外的司機及其第三者保險公司(俗稱「第三保」或「車保」)追討人身傷亡損失。
根據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導致交通意外的司機必須就因汽車在道路上的使用所導致或引起任何人死亡或身體受傷負上法律責任。
當交通意外發生後可以在情況許可下做以下步驟處理:
⦁ 確保自身及同行者安全,檢查自身有否受傷或身體不妥,如是司機,亮起危險警告燈;
⦁ 致電999報警,應要求救護車到場送院接受治療或檢查以保障自己,因部分症狀未必立刻浮現;;
⦁ 在可行及安全情況下,蒐集及保存意外發生經過的證據,例如向目擊證人取得聯絡方法,就車輛位置及剎車痕拍照。(如意外發生在高速公路上,請特別注意人身安全);
⦁ 向到場警員準確說出意外事發經過;
⦁ 到醫院後,向醫生說出意外事發經過,以及身體各位置所感受的痛楚,麻痺,及其他不適等。
⦁ 值得留意是,很多時候交通意外引起的傷勢,未必即時浮現,例如一些涉及頸椎,骨裂,甚至因意外引起的心理症狀如創傷後遺症 PTSD等。因此,獲得及時的治療及檢查,尤為重要,這亦影響到將來索償時可能獲取的賠償金額。
在許多交通意外案件中,傷者可能因為怕麻煩或傷勢輕微而以「私了」方式自行達成和解。但是,此舉其實暗藏風險,例如假如涉事司機沒有通知汽車保險公司介入協助處理事故,而當傷者在稍後時間進一步追討其他方面的損失(例如就人身損傷索償),第三保就有權拒絕索償申請。如果傷者錯判自身傷勢,有關的和解可能影響其日後追討的權利。
在一般涉及交通意外的人身傷亡案件中,申索人可追討的損失包括:
⦁ 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失 (PSLA);
⦁ 收入及將來工作能力的損失 (Loss of income and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 特別賠償 (Special Damages,即醫療費、補品費、交通費等)。
⦁ 律師收費?
⦁ 每當交通意外而受傷,律師能為你分析案件責任問題,是否涉及疏忽,就賠償金額給予意見,以及代表你與疏忽司機及其第三者保險公司談判或入禀索償。
在意外案件中,律師一般都會為傷者進行初步評估,傷者通常只需放下數千元至一兩萬元律師費按金,而非坊間常憂慮的幾十萬元甚至一百萬,餘額在勝訴後由被告支付,在某些情況原告律師都會向對方第三者保險公司索取。原告人亦可能可申請法援,收費詳情應向索償律師詢問。
值得注意的是,律師絕不會瓜分你的賠償,例如要求收取最終所獲的賠償額30%作為費用,因這是非法的。相反,坊間所謂索償代理,部分以 “公證行” 名義行事,他們可能干法無牌執業相關罪行之餘,亦常以 “不成功不收費” 招徠,非法瓜分傷者賠償,違反香港法律有關包攬訴訟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