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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承辦 - 常見問題

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而訂立遺囑的人會被稱為「立遺囑人」。

立遺囑人可以:

  • 決定如何將其遺產分配給親人,而非根據無遺囑繼承法去分配;
  • 將某些資產留予一些與其沒有親屬關係的人,例如朋友和慈善機構;
  • 委任一名或數名遺囑執行人(但不可多於四人)去管理及分發有關資產。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而去世,其遺產之分配及管理將由無遺囑繼承法規管。

有遺囑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如該執行人不想履行任務,或沒有在生之執行人,那麼在遺囑中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便可獲優先權去申請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有資格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可在其他列明在遺囑的條件達到後而取得剩餘之數(即扣除所有受益人獲分的遺產、死者的所有債項及遺產承辦的相關費用後,其剩餘之數)。

無遺囑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便去世(即找不到任何遺囑,或遺囑已被撤銷),便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

  1. 尚存的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侶;
  2. 死者的子女,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裔;
  3.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4.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裔。

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四個。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如死者的某位近親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但該人未滿 21歲,或在精神或身體上沒有能力去管理遺產,法庭便可能會行使這個權力。

雖然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大致相同,但兩者之間有一個重大分別。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有關遺囑,因此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在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另一方面,遺產管理人則從遺產管理書獲得權力。所以,他 / 她開始行使權力的時間是在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而並非在死者去世當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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